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因事故受伤住院,住院费用按责任认定比例是要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发生医疗费纠纷:首先是医疗机构要先抢救,其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1万元),也可以协商由对方先行垫付,当然己方也可以垫付,最后凭医院发票要求赔偿,如果对方垫付的,可以在以后赔偿款中扣除,都没有的,还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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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的最有效证明,如果索赔项目中含有人伤医药费用或伤残补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必须描述清晰。但保险公司理赔本身并不要求针对人伤描述作为理赔限制。
轻微伤害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大小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对于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对需检验、鉴定的,也得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开始五日内制作认定书。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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