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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后股东要求还债的情形

2022-12-21 04: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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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21 回复

专业分析:

1.对于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不能向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的,但以下情况例外: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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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概括情形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继续存续的话,会导致股东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而且其他的方法也无法解决。 (二)具体情形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2、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3、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发生冲突,而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了十分严重的困难。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股东不占表决权2/ 3,但可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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