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两种: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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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两种:1、担保: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由保证人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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