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通常如下进行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这里所说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 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这里所说的“无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对于没有收入的受害人,则不应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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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如下: 1.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2.没有固定收入,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3.没有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时间由医院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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