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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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其中,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方式; (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三)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四)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拟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 (六)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房屋分为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需要得到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取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才能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应当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方可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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