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要问企业的要求还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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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利润指标;4、组织讨论和签订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组织讨论通过公司的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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