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有关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就此事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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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
以下情况下要求增加抚养费: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 4、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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