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 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 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 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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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判缓刑的条件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缓刑;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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