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对于子女而言,是一个称谓,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其中更是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在其中,更是见证了双方的曾经有的过去。当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的往往会因为情感上的原因,或因为再婚等而将子女的名字变更为继父或继母的名字。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拒付抚养费,或者是要求恢复姓名,这样,纠纷就会产生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判决变更姓氏一方的责令恢复子女的原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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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孩子和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能不给抚养费。即使孩子改姓,另一方也必须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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