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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不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2023-07-23 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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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23 回复

专业分析: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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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税凭证或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不再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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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是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持有《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审核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是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在购买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时,没有取得重点工程审核表的,经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或房管局依据原始记录拆迁底账出具相关证明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可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是上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房屋再上市时,可不再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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