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装修公司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不利于自己权益保护的条款,应当与装修公司协商予以修改,从而确保自己权益不受损害。例如,业主可以签订《补充条款》,其中可以对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因乙方(装饰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甲方(消费者)多少金额。(按照行业惯例一般为100~500元)”;“乙方逾期多少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装饰公司)需立即付给逾期违约金,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首先,需重新审查一下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如果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了延期违约金,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支付的时间段,需要结合与对方的合同约定及验收合格日期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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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 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之上。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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