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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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损坏他人财物赔偿方式及数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其中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数额和情节较轻的(5000元以下),按照民事侵权规定赔偿,损失依据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利被侵害的,还可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损失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可就赔偿数额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除民事赔偿外还需承担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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