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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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具有如下权利: (1)自行辩解权。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就自己无罪、罪轻等依法作出辩解。 (2)拒绝回答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要求回避权。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发现办案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4)提出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5)聘请律师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6)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参与诉讼。 (7)得知鉴定结论权。讯问人员将鉴定结论用作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时,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 (8)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有权请求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参加诉讼。 (9)核对笔录权;讯问结束时,犯罪嫌疑人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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