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报民宗局审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开具《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批准通知书》后即可办理新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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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更改所需条件如下:1.年未满18岁,除非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否则不可以更改民族。2.18岁至20岁这两年间,只有一次更改民族成分的机会。当然要依据父方或母方。3.20岁之后,基本不能更改民族成分。
更改民族需要的条件是: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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