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相关说明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禁毒活动。其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故意予以包庇。本罪同包庇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包庇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上述四种毒品犯罪分子,不包括其他的毒品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如包庇后者,则构成包庇罪。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罪名。现已纳入《刑法》,刑法提高了法定刑。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重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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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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