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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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义务还存在。 抚养义务的选择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抚养义务确立的原则如下: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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