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 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这两个规定明确了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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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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