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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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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