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区分的关键点在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构成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并且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 依据规定,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一般参加者,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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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是: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诈骗罪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集资诈骗罪则是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立案的标准不同;量刑等也不同。
集资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分是:诈骗的方式不同,前罪一般是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后罪一般是针对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实施。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立案的标准不同。犯罪的对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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