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1.《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3.《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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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争议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虽未订立仲裁协议但双方均同意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或双方一致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及法律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国际仲裁时效是指国际仲裁中的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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