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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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费包括了丧礼费、火化费及治丧期间有关人员的相关费用,是社会保障对死者家属的补助,计算标准为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决定,计算公式为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因为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在每一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因此要根据受诉法院的所在地当年的实际情况决定丧葬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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