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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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休年假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如果有折算出来不足1整天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公式 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2、公式 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3、公式 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200%x应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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