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几种情况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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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后财产分配如下:根据规定,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医疗生活补助属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为军人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根据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怎么分割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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