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暂行) 一、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诉讼阶段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800--5000元/件 2、起诉阶段8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600--15000元/件 4、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1000--10000元/件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1000--5000元/件 (二)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三)办理案情特别复杂,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5倍。 二、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一)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1000--6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0,000元以下免收 50,001至100,000元1.5%--5% 100,001元至1,000,000元1.2%--4% 1,000,001元至5,000,000元1%--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5%--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 (二)案情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在本条第(一)项标准数额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00--5000元/件,或计时收费。10--100元/件,或计时收费。 五、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每件为150元-1500元。 六、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50—1000元/小时。 七、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八、本标准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九、其它事项 1、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实行胜诉收费等其他形式的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就实行胜诉收费进行协商,收费标准可在标的额的10-30%的范围(不包括本通知附件1第八条所列费用)与委托人协商收取。收取该费用后,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 2、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此标准下浮30%收费。 对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其实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地方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某些地方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引起消费者的不满从而导致投诉的,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会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出台相应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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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3;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 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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