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通过法律援助结束20多年痛苦婚姻(2011-07-08 21:22:44)[编辑][删除] 标签:杂谈 一女子通过法律援助结束20多年痛苦婚姻 发布时间:2010-10-20阅读次数:116 本网讯前些日子,广东省兴宁市司法局福兴法律援助站来了一位40岁左右的妇女,她衣冠不整,流着眼泪诉说了其20多年的痛苦婚姻生活———她来自河源,名叫小菊,1987年初中刚毕业时,认识了兴宁市福兴镇的陈某(男),在陈某的花言巧语诱骗下,跟随他到兴宁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并于1988年、1990年先后生下两个小孩。此后,陈某渐渐露出凶残的本性,他要小菊凡事都要服从他;稍有不如意,就对她拳打脚踢;并且他先后与四个女子鬼混,甚至将一女子带回家中姘居,无视小菊的存在。小菊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成长,只好委曲求全。2006年6月,当陈某将包养女子带回家中并生下一女后,小菊终于无法再忍受这样的生活了。于是她选择了逃避,只身外出打工挣钱供子女读书。这一去就是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两个孩子都已成年,在自己女儿的鼓励下,她终于下定决心,要摆脱淫恶丈夫的束缚——要与陈某离婚!但她又怕陈某知道后对她实施暴力行为,所以她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法律援助站。 兴宁市司法局福兴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后得知,陈某仍想过“一夫二妻”制的生活,不同意离婚。小菊现在经济相当困难,同时因其非常害怕陈某毒打,目前处于有家不敢归的状况。经审查,小菊符合援助条件,该站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但意想不到的是,当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给陈某时,陈某竟然不屑地拒收,并打电话对小菊进行恐吓。经过该站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最终,陈某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教导陈某,如果他不同意离婚(即解除两人事实婚姻关系,因他们未领取结婚证),继续过着拥有两个女人的生活,势必使小菊对其提起重婚罪的起诉,这就意味着从民事诉讼转为刑事诉讼,建议其衡量利弊。另一方面,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并分析了小菊的婚姻纠纷的具体情况后,考虑到小菊由于陈某的婚外情及家庭暴力给其心理造成巨大伤害,这种心理伤害如不及时正确引导,极有可能对其未来的生活及人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有可能使纠纷激化,于是该站派出女性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交流及沟通,引导其用积极良好的心态和正确的思想来解决目前的纠纷和面对未来的人生。 在庭审中,经过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自愿离婚的调解协议。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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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婚生子女途径: 1.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该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2.建立和健全有关保护非婚生子女,尤其是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亲属和法律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规范有序,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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