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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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包括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是,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下列5类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并没有完成清偿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都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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