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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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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