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款对恢复执行作了原则规定。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七、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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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罪当判处死刑的,但考虑到被告人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的;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以下情况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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