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原因: (一)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二)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三)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四)操作失误 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五)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因果,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独立的因果关系:指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这样的情况下,该当事人定全责。 (2)竟合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重复竟合和相互竟合两种情况。 重复竟合,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均可独立成为事故结果的原因,即二者行为重复作用于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事故结果,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定同等责任,如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跟另外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相撞,一方醉酒驾驶,另一方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 相互竟合,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导致事故结果的发生,即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存在,并有相互作用时,事故结果的发生为必然,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定同等责任,如追尾无无灯光信号及反光标志的车辆。 所以竟合的因果关系下,事故责任划分大致为同等责任结果。 (3)参与的因果关系:指虽然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但是间接的、偶然的且必须要和其它原因一起作用才能导致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定次要责任,如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与未让行的私家车相撞。 交通警察定责,是对事故后果全面分析得出事故原因,并结合事故原因和结果的因果关系确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划分。涉及到重大事故、多车事故或者情况复杂的交通事故还需要交警部门集体研究得出结论。但是无论怎样,开车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毕竟路可以走好多遍,车可以开好多次,但是生命只有一次。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自己负责,因为你也没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只是自己撞到死物上了。也就只能自己负责。除非其他车辆有明显过错的,又有监控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一般都是次要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