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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2022-10-07 18: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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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07 回复

专业分析:

新《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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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 (一)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二)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三)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四)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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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当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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