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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前必须报送本公司的收购报告

2023-06-09 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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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9 回复

专业分析:

《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四、收购的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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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要约收购一般在其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进行申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部分要约。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要约收购不是让持有人必须卖。要约是指希望受要约人同意自己提出的条件签订合同,要约是没有强制性的,如果受要约人不同意的,未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要约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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