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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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1、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等; 3、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核通过的,批准并进行公告; 5、无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如下: 1、土地使用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 2、提交申请表以及其他的材料; 3、审核材料; 4、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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