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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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如下:如果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其中如果侵占罪的侵占数额为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那么属于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如果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数额20万元以上的,那么属于侵占他人财产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侵占他人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侵占他人财产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
侵占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也就是说不告不理,因此就不涉及立案标准的问题。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因此,在实践中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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