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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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将驾驶证注销的情况如下:机动车驾驶人死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机动车驾驶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1、机动车驾驶人死亡。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 4、机动车驾驶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持有应该交验身体条件证明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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