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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立案后的流程: 1.申请。一方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的程序:1、法院立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移送执行机关;2、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3、执行人员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及时调查核实;4、有产权证的动产或不动产,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移交有关的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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