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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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收购公司股权。有下列情况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的。
可以经下列程序来收购股东股份: 1、由收购方与股东就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 2、订立书面收购协议;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办理股权转移手续; 5、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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