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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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开具的房产业务受理收件单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契证原件; 4、原房产证复印件; 5、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赠与房屋需要签订赠与合同。赠与房屋的程序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办理公证; 3、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手续;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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