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你目前的情况尚不足以变更抚养关系(有可能不能再生育是否属于“其他正当理由”),你们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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