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纠纷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这种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可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转达委托人的意见;第二,有权拒绝委托人无理的要求,甚至辞去委托;第三,法律赋予了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内的诉讼代理人某些独立的诉讼权利;第四,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向诉讼代理人通知一定的事项和送达某些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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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债务人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权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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