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时间限制是因为: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2、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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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专用发票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开具:货物发放当天;收到付款当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委托人交付的代销清单当天;货物转移当天;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转移当天;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转移当天。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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