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变更抚养关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解决,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同利益,就应准许。由于本案中的女方刘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尚未治愈,因此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可进行协商,只能走诉讼程序。 (2)父母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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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则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以不利原则考虑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长大后有识别能力,主动提出与另一方生活,则应另行起诉。具体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且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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