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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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支付不是必须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不约定违约支付就可以随意违约,违约时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了违约行为,令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按照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且支付违约赔偿金。
房屋买卖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的。通常来说,只要是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当事人认为房屋是有必要进行公证的,那么只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就可以了。一般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时候,携带自己相关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以及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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