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停止签发,但仍可使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5版),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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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应在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用于保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当然个别省份的规定也有不一样的,以为例:2013年1月1日起参加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出生医学证明》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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