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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我省,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的,可不必再出具户籍证明。 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确认前,应与人口信息系统核对。
新生儿办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主要是: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信息登记卡》等。不同的医院要求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的就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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