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网》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如下: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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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登记证书补办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补办登记流程大致为,开车到达车管所,通过查验通道查验车辆,完成后车主确认信息;到业务大厅服务台装订手续,等待办理;对应窗口办理完成后携带受理凭证到收费窗口缴费;车主打印证书补办完成。
车辆检验的频次规定如下: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以及上述规定期限以上的,均为1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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