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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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事实行为;2、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属于对内关系;3、代理关系的成立,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单方行为。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要有受托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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