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到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审查利息的约定,是否超过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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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不得主张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如下: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利息问题; 2、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按照无效处理; 3、没有约定的,认定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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