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旁听。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人员,应由仲裁庭同意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能在仲裁庭就座;新闻记者、参观学习人员要求聆听庭审活动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本会负责人批准。但根据仲裁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仲裁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难免要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实行不公开审理,可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使当事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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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是可以申请旁听的,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公开审理劳动案件纠纷时,一般情况下公民是可以进行旁听的。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旁听,外国人、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按照公民审计的规定处理。新闻媒体要求旁听采访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想去旁听其他的仲裁案件,这样才能够知道劳动仲裁的第一结果。但自己并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不确定是否能够旁听。劳动仲裁案件可以旁听,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依法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进行旁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公民旁听的规定处理。新闻媒体要求旁听、采访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报仲裁委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经审批同意的,可以记录、录音、录像。但下列8类人员不得旁听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该案证人;鉴定人员;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或服用迷幻药物的人员;携带武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人员;未经允许携带摄影、摄像、录音设备,且不听劝阻的人员;拒绝出示身份证件或拒绝安全检查的人员;其他可能妨害仲裁秩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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