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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规定如下:国家征收土地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地的,应对征地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地范围、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告至少三十天。被征地的成员大多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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