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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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需呈报材料 a、职工档案。 b、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c、二代身份证原件。 d、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户口; 3、人事档案; 4、登记照片一张; 5、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6、本人养老保险手册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7、个人缴费凭证,如邮局代扣存折; 8、由本人填写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申报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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